2023年1月11日凌晨2点,河南平顶山一条冷清的街道上没有车辆与行人,只有几盏路灯亮着,路边的阴暗处有两个身影,药品采购者刘某和药贩子武某正在交易800盒“阿兹夫定片”,两人一手交钱一手交药。令刘某想不到的是,20多万元买来的“紧俏药”竟是维生素片冒充的假药。
阿兹夫定药品是由位于平顶山市的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刚上市时,一瓶药由350元私下转手倒卖至550元,仍然一药难求。“只要有药,价格高点也行。”得知武某是平顶山人,很多外地朋友都向其询问是否可以代买。武某苦于没有渠道购药,萌生了制假售卖的想法。
“既然要制假售卖,先得以假乱线月初,武某与朋友宁某、王某购买了一瓶阿兹夫定片,对药品的药瓶、药片、说明书、包装盒等进行分析研究后,从网上订购了热熔打码机和近1万个药瓶,又四处打听找印刷黑窝点,订购了数千套药品说明书和纸质包装盒。
解决好包装问题后,药片如何做到以假乱真呢?“我们先从药店采购了多种维生素等非处方药,对比后发现维生素片、碳酸氢钠片与阿兹夫定片很相似,打算用它们当替身。”为了使原材料充足,宁某与王某分别从全市几十家药房药店购买了近13万片维生素片、碳酸氢钠片。
放药入瓶、贴标签、用便携式喷码枪打印上生产日期……假冒的阿兹夫定片就制作完成了。制假完成后,武某等人通过朋友圈进行隐蔽宣传——只接受“大买家”,不零售。不久,生意来了,为让采购者相信自己销售的是真药,武某特意将交易地点选在药品生产厂家附近,让采购者产生药是从厂家直接拿出来的错觉。
从2023年1月7日至2月4日案发,武某等人共计制作了2700余盒假冒阿兹夫定片,涉案金额达74.9万余元。
药品采购者刘某将从武某手中购买的“阿兹夫定片”转卖给了乔某。“药盒上的生产日期、有效期与溯源码上扫出来的信息不一致,药盒上的日期和药瓶上的日期也不一致。正规药厂药盒上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都是钢印打上去的,而这些都是印上去的,印的位置东倒西歪,也没有生产批号。”乔某发现该药包装、规格型号与正品差别很大,判断买到了假药,遂急忙报警,并主动上缴购买的假阿兹夫定片581瓶。
2023年2月4日,武某等3人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抓获归案。经公安机关商请,平顶山市湛河区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就药品认定、案件定性、犯罪数额认定等提出侦查意见,同时建议公安机关深挖上下游关联人员,后成功追诉4名上游提供假包装材料人员。
经检验,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成品检验报告证明,查获的阿兹夫定片系假药;平顶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对查获的阿兹夫定片通过成分检验,没有检出阿兹夫定成分。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为假药。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武某等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冒用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其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从一重处,该案销售金额为74.9万元,适用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更重,最终认定武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2023年5月17日,湛河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对武某、宁某、王某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7月30日,湛河区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武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15万元;判处被告人宁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5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并判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武某、宁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以部分被告人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2023年9月25日,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抗诉意见,改判原审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不变。今年3月,该案入选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为做好案件办理的“后半篇文章”,检察机关既“抓末端、治已病”,全链条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又“抓前端、治未病”,保障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多次主动与被侵权企业联系,向企业发送专门制作的药品安全系列漫画手册等,建议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阻断犯罪发生。
“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我们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还要注重保护知识产权包装盒制作厂家价格,深入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暨民营经济司法保障专项监督,提升企业风险防范意识。”4月7日,平顶山市检察院检察长王林海来到被侵权企业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结合该案分析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帮助企业查找制度漏洞和薄弱环节、健全法律风险预警防范机制,为企业打造“订单式”法律服务,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这是平顶山市检察机关“百名检察官进百企”系列活动的第一站。
在“百名检察官送法进企业”活动中,两级检察院将办理的案件制作成PPT课件和知识产权保护手册,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法治课等形式,为企业打造订单式法律服务,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同时,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制成系列漫画,利用新媒体平台开展以案释法、线上普法,积极引导企业人员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全社会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